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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距离长就是运输毒品罪吗?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案情回顾:在一次年底聚餐的过程中,粟荣(化名)和4名好友为了找点乐子,商量一起集资购买毒品吸食。于是5人筹集了8000块钱,并将钱交给了有“关系”的粟荣。由粟荣联系好贩毒人员后,驾车前往购买毒品(贩毒人员不在本市)。粟荣买到冰毒后返回居住市,与上述一起筹钱的好友共同吸食,并将剩余毒品藏在了房间内。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公安人员从房内缴获吸毒工具及毒品一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2.29克)。次日,上述吸毒人员均被行政拘留,期满后5人又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5被告转移毒品所在地的行为已造成毒品流通,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运输毒品罪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粟荣、罗佑……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5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所提五名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犯罪有悔罪表现以及所犯罪名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意见经查事实,予以采纳。

1、量刑区别:我国向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量刑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而且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数量的多少。相对而言,非法持有毒品罪要宽缓很多,甚至当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只会按照违法处理。例如上述案例,侦查人员从被告人住处搜出20余克冰毒,如果行为被定性为运输毒品,则可能面临7年以上的刑期。但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时,法院则会在3年以下量刑。最后上述5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就是辩护人通过“罪名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很好例证。

2、如何认定:既然“罪名辩护”这么好用,那么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人员肯定也希望自己能被定性为非法持有,二者又该如何区分呢?从公诉机关的指控来看,是因为被告人转移毒品的距离远,所以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这种认定方式显然是有问题的。刑法将运输毒品与制造、贩卖、走私毒品规定为同一条款内的选择性罪名,其原因是上述罪名均会产生毒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扩散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任何吸毒者,除了送货上门外都存在购买毒品后带走的环节,因此不能仅凭携带方式和距离长短不同作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依据,而应当根据犯罪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区分。

本案中的5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只是把自己吸食的毒品带回住处,虽然客观上发生了毒品位移的事实,但为自己吸食而把毒品运回的行为与运输毒品的运输行为不能等同。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公诉机关认为5名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就应该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购买毒品(走私、贩卖等),否则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而恰巧本案的5个被告都是吸毒者,又是在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按照22.29克的总量来算,人均约4.46克,没有超出合理的吸食量。按照经验法则来看,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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