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诸葛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原判对其量刑本在法定刑幅度内。但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施行《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重新解释,诸葛某某的行为不再属于该种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相应调整对上诉人的量刑。
案号:(2016)桂03刑终171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