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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上下家的作用区分及死刑适用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对毒品上家还是下家判处死刑,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和较难把握的问题。对此,《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特别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 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上述规定明确了两点:其一,在对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犯罪的主动性和对促成交易所 发挥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其二,并非一律“杀上家不杀下家”,下家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也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要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亦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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