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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而未判处死刑的,对其他主犯能否适用死刑。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适用死刑。”根据这一规定,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要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涉案毒品的数量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适用死刑的具体情况也有所区别。对于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一般只选择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依法判处死刑;即便两名以上主犯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也要充分比较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同时判处二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换言之,即便同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依法判处死刑的主犯,也要注意区分彼此之间罪责大小,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并非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不能在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对罪责稍次的主犯“升格”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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