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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
时间:2018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当前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的形势

(一)网上群体性吸毒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视频交友网站、聊天软件进行群体性吸毒活动,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2015年,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络扫毒专项行动期间发现,新疆克拉玛依警方办理的胡志琳互联网贩毒案,发现涉毒QQ群21个,涉案人员1974名。山西侦办的“2014-1013”网络贩毒案,涉案人员5682名,涉及全国30个省市区。浙江侦办的3起网络目标案件,发现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涉毒QQ号1200余个。

(二)网上涉毒有害信息泛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QQ、微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和各类论坛、贴吧、聊天室,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形式,大肆传播制毒工艺、交流吸贩毒经验、寻购或兜售毒品。据调查,全国至少半数的制造毒品案件、超过三分之一的制造制毒物品案件涉及网上传播制毒技术。2014年,公安部禁毒局组织人员借助互联网搜索工具,对常见合成毒品制造方法进行搜索统计,其中属于传播制毒方法的网页比例约占三成。在谷歌上通过检索,“冰毒制造方法”搜索网页结果为18.6万条,“K粉制造方法”搜索网页结果为97.9万条,“麻古制造方法”搜索网页结果为21.2万条。有许多类似于“广告式”的网页,留下QQ号码、QQ群或者手机号码,明码标价,承诺包教包会,一套完整有效的制造毒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技术售价约为10至20万元。

(三)利用网络寄递渠道贩毒活动突出。一些贩毒分子借助医药、化工类以及电子商务类网站或者租用服务器自建门户网站,发布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制毒设备、吸毒工具等各类涉毒物品销售信息,通过网络通信工具联系上下家、实施毒品交易。特别是利用淘宝、支付宝、快递等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突出。2015年3月以来,四川、湖北、重庆、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公安机关连续破获涉及“淘宝网”贩毒案,贩毒团伙在淘宝网上以销售其他物品为掩护贩卖毒品、制毒物品,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再通过快递公司将毒品、制毒物品藏匿在快递包裹内寄送给买家。浙江、安徽、湖北、广东、江西省公安机关联手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贩毒案,涉及涉毒QQ号870个、支付宝和银行账户近400个,毒品交易额近400余万元,寄递毒品快递单据300余份,涉及30个省市区135个地市。湖北、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毒品200余公斤,查明该团伙仅今年3个月的销售收入就达200余万元。

(四)网上涉毒犯罪大案高发。近几年,各地公安机关连续破获网络制贩毒大案,既说明打击力度加大,也表明网络涉毒问题严重。2015年2月以来,全国已侦破公安部督办的网络涉毒目标案件279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389人,发现网上涉毒虚拟身份数十万个。辽宁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网络涉毒专案中,发现涉毒QQ群69个,涉毒QQ号码两万多个。北京市侦办的特大网上贩卖大麻案,发现涉毒QQ群21个,涉案人员7200余名。天津市公安禁毒、网安部门侦办的网上涉毒案,发现涉毒QQ、陌陌群140个,网上涉毒虚拟身份8000余个。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侦办的特大网络涉毒案,发现涉毒QQ群170余个,网上涉毒虚拟身份超过10万个。山东侦办的8起网络涉毒专案,发现涉毒QQ群近百个、涉案人员2000余名。

二、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取证方法取证难

由于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是隐性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现场,也没有特定的报案人、受害人,具有明显的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特征,犯罪手段又多种多样,增加了侦查发现的难度。对常见的手机证据、网上交易证据、电子邮件证据和网络聊天证据的取证方法取证难。

传统的涉毒行为通过特情介入、技侦手段等能够获得一定的证据,但网络涉毒违法犯罪过程中很少保留相关证据,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可以随时、瞬时删除涉毒帖子、聊天记录或论坛信息,使得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网络涉毒行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和物流技术进行毒资交付和毒品转移,情报获取上存在一定障碍;无形中也增加了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如何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给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取证方法取证难,反之给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留下了足够空间,对我们律师辩护工作更也是全新领域和新挑战。今天晚上在我与大家一起交流《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之前,首先跟大家简单的讲述关于网络毒品犯罪目前的状况,请大家一定要重视。

三、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

刑事律师说犯罪离不开辩护,谈辩护就会想到证据质证;刑事律师说网络毒品犯罪离不开网络毒品犯罪辩护,说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也就会想到电子证据质证。因此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牛律师团队对网络毒品犯罪辩护研究时,前期重点是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今晚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再探讨《网络毒品犯罪辩护之电子证据质证》希望能够为在为网络犯罪辩护时能有点帮助。

首先我们要了解网络上电子证据实际上是一组电磁数据。如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可能因某个软件打不开文件,因网速问题接收不到文件或者接受的信息不完整。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主要看到的文件、图片、声音都是由于电磁反应所造成的,因为电子数据具备了以下四点基本特征:

一、海量性。举一个例子,百度每天要处理60亿次搜索请求,谷歌为30亿次,每年处理100PB数据,存储网页数近1万亿,数据总量达到EB级的单位,这是非常庞大的数据。像腾讯、新浪、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都有巨大的数据,有的是商业交易数据,有的是用户购买和消费的数据。

二、无痕性。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共享性以及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存管在普通服务器里的电子数据很容易、很方便被篡改。

三、易变性。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了它的易变性。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二进制的形式,这些光信号或磁场的变化很容易改变,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转移,如供电系统或网络通信的故障都会导致其发生改变。

四、不宜保存性。电子数据在形成和传输的过程当中,要根据电磁场、脉冲信号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二进制代码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或流动。

诉讼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从物理原理上讲是电磁数据,然而电磁数据如何转换成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如何转换成起诉证据?起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公诉证据?公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定案依据?这是我们律师辩护的核心与要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部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公信安[2005]161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其中明确规定:电磁数据要转换成电子证据,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严格勘查,对现场进行提取和固定现场存留与犯罪分子有关的电子证据及相关的视频,或者需要公安机关要进行远程勘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中的电子数据。

我们不难发现,电磁数据转换成电子证据则需要进行现场或者远程检查,检查是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网监)来担任。网监是为公安侦查办案单位的服务机构,任务则是对电脑中的检查侦查人员已勘察的电磁数据,检查同时要进行巩固、扣押和封存。检查程序结束后则形成电子证据。

也就是说电磁数据只有经过侦查机关的勘查和网监部门的检查才能转换成电子证据,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

首先 关于案发电子证据的现场保护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关于现场保护的时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规定,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因此,在现场保护的时间方面,辩护人须注意以下四个时间节点:

1、发现刑事案件现场的时间;

2、现场勘验、检查结束的时间;

3、现场保护开始的时间;

4、现场保护的结束时间。

其中,现场保护的开始时间,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的时间,应当是相吻合的。现场保护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勘验、检查结束的时间。

这是第一部分,关于现场保护,从以下问题,寻求辩点:

1、公安机关有无进行现场保护?

2、进行现场保护后,警察有无进入现场?有无触碰现场物品?如有,则原因何在?是否紧急状况?

3、现场保护的时间,是不是从发现现场开始,至勘验检查完成后结束?

关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辩点研究,我将其具体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次 现场勘验形式上审查勘验人和见证人。

关于操作人员,有以下几个规定:

1、不得少于二人。

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通过人员的分离,避免办案人员可能会有的先入为主,影响到勘验检查的客观公正性。

3、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4、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实质上审查相关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经公安机关实施之后,应分别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这些工作记录,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书证。在此提供如下质证点:

1、签字与盖章:《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都需要盖骑缝章,并且,需要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2、内容。对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包括的内容,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七章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七章的规定,审视工作记录的完整性,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

注意关于见证,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见证人,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字。所以,对于公民见证,由两个辩点:

1、与本案是否有关?

2、是否公安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存在花钱买见证的情况,就是你去作为见证人签字,然后公安局就给你五百、八百。也有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肥水不流外人田,让自己的亲戚到场见证。这属于违规操作,违反了与案件无关的规则,辩护人可以据此提出证据瑕疵的意见。

五、关于远程勘验

远程勘验,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比如说,对某甲的百度云盘所进行的勘验,对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站所进行的勘验,等等。在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电子证据检查,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复制、制作原始储存媒介的备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复制后应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2)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2、原则上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储存媒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储存媒介的备份,并在备份储存媒介上实施检查。允许检查原始储存媒介的情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不立即检查可能延误案件的侦查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

(2)已计算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检查过程能够保证不修改原始存储媒介所存储的数据的;

(3)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

3、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

(2)检查完毕后应当重新封存,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3)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

这里需要重点介绍的,是“在线分析”。

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与在线分析的共性,在于所获取的电子数据,有可能与原始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甚至有可能导致原始数据的改变或灭失。因此,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名词:完整性校验值。电子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比如说电压、网速,储存介质、传输线路的温度、湿度等,有可能会发生变化,也有可能会受到破坏与篡改。而完整性校验值,则是针对电子数据的变化而设置的数值。

据计算机专业人士的介绍:比较普遍的算法,是奇偶校验法和CRC校验法,但是,这两种方法并没有对抗数据篡改的能力,于是又出现了MD5算法。MD5算法,具有“数字指纹”的特征,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恶意破坏、篡改,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总之,重要的问题说三遍,请大家注意“完整性校验值计算”。

2、“在线分析”,就是警方到达案发现场时,某甲的电脑还在运作,而警察在不关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分析与提取电子数据。简单来说,就是现场不关机直接勘验检查。

在线分析,有以下的细节问题,需要辩护人注意:

1、原则上不得进行在线分析。电子数据,具有容易丢失、容易改变的特性。案发现场的电子设备,应予以存封。所以,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进行在线分析,具体请看屏幕:

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进行在线分析:

(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

(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对于以上规定,第(3)项的合理性,是指的商榷的。因为在线分析会不会造成重要电子数据的破坏,是事先难以准确把握的。一旦造成破坏,对证据的损害将是不可挽回的。并且,第(3)项规定也有可能导致在线分析的滥用。

2、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储存在原始储存媒介当中。也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这是为了避免原始数据,遭到篡改与破坏。

如今办案机关发现某一网络犯罪案件,对犯罪现场取证普遍存在程序违法。

如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性,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因此在庭审质证时法庭会充分考虑其证据的合法性。通过打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从而达到该份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不具备客观性,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提问环节

1、关于鉴定机构的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机构的设立首先是省级以上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而且需要经过公安部的批准,才能够设立。电子证据的鉴定不同于司法鉴定,电子证据的鉴定人也有严格的要求。另外电子证据鉴定是对经过现场勘查和现场检查所确定的电子证据,对一些相关的技术问题和重要的证据进行加鉴定,并不是说电脑内含有的一些被指控的犯罪文件进行鉴定,是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不是对电子证据本身进行问题。

2、程序没有违法的话,如何鉴定电子证据的真伪?有无可能被篡改?

电子证据勘查和检查之后,对于原始的电子证据储存的介质需要封存,封存和毒品的封存一样。进入诉讼程序的电子证据是在原始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如果你认为电子证据有可能被篡改,可以要求调取公安机关保持的原始电子数据。保持的原始电子数据有严格的要求。

3、电子数据邮箱内容是不是从网络终端进行取证,电子公证,录音录像是不是存在被篡改的风险?

民事案件中有,但在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必须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检查、远程勘查、电子数据检查才能变成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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