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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复核程序分析判死刑的经典案例。
时间:2018年0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针对刑事判决人们最关心的也许就是死刑,在西方国家有关死刑的判决案例也不少,可是能够从真正意义上判决死刑的案例却很少有人加以分析,有关死刑判决的案件错判率经过有关专业人士的分析,中国居世界前列。日本曾经有一段历史是没有死刑的,近些年日本的死刑的判决执行率在逐年减少,中国死刑判决率本人没有经过细致的分析,有关国家保密的问题不好查阅资料,这样我只能从死刑复核程序说起。特别是刘维刘汉两人的死刑复核,这两人的死刑判决目前已经到达了最高院的死刑复核阶段,借助这个案例我将对死刑复核程序做一简单的分析。

        对刑法有所了解的人们也许都知道西安咸阳,2002年发生的一起震惊中外学者的著名“枪下留人案”,由于犯罪嫌疑人董伟在第一次执行死刑时,就与执行时间相差4分钟的时候最高院下达了一个“择日执行”的通知,就在这四分钟的时间内,将即将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董伟从枪决现场“救”了出来。在判决董伟的时候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可是上诉之后陕西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其代理律师发现该案存有疑点就从陕西跑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针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再做处理,就在与执行死刑相差几分钟的时候最高院作出了择日执行的决定。

        虽然犯罪嫌疑人“董伟”从刑场上被救了出来,可是被枪决的命运还是没有逃脱,相差几个月之后又被再次执行。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行政法中的某些缺失,也说明了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努力,更体现了我国律师对案件的敬业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我国刑事死刑复核程序,已经明显做到了对死刑犯的宽容和负责的正确认识,我们威诺律师事务所著名刑辩律师卢秉政介绍说:针对死刑复核程序,从多年来的办案经验上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对犯罪嫌疑人人生价值的尊重,也是对人民的负责。从我本人的角度来说,死刑复核程序虽存在行政法上的缺失可也对人的本性进行了诠释。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世界上也较为人性化。美国《宪法》对于死刑犯的复核明显没有中国那么严格,美国一半的洲不判死刑,美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级谋杀案的死刑处置方法,却没有明确说明死刑复核程序的大概状况。我国《刑法》中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由于近几年从死刑复核程序中被解救的或者说被错判的案例非常少,也没有太多的人去关注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运作,所以死刑复核程序就显得比较陌生,但是任何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仔细分析,最后再做决定,这显示出我国刑法的严肃和严谨。

        如果没有死刑复核程序,我国刑法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我国刑法目前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方方面面还比较细致。在必要的时候还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死刑复核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增设死刑复核庭,负责对全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使死刑复核程序实质化。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让控、辩双方参与到此程序中来。比如“佘祥林案”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改判,哈尔滨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活活踢打致死案,这两起案件一度被业内人士认定为死刑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最佳处决方式。

        不过,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这两起案件都得以改判。从死刑复核程序中被改判的案件不再少数,比如安徽芜湖叶明仕故意杀人案、江苏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震惊全国的王栋局长残杀副局长案等等案件都在上演着真正的现代版“枪下留人”,这些都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得到了改判,在死刑即将执行的时候得以改判,这说明我国法律还是能够真正做到“枪下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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